簡瑞夆的理想家~~~何謂抵押權定義?

何謂抵押權定義



1 定義

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共擔保之不動產,得就其賣得價金受清償之權(參民法860條)

抵押權因債權而存在.並可就擔保之標的物全部行使權利,擔債權範圍有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及時行抵押權費用等。



2 說明

台灣房地產變成投資商品一環,加上價格高漲,新交易之房地產少有不向銀行借貸另為周轉或其他投資需求。

以房地產做擔保而辦理抵押權設定以成為土地登記機關主要業務之一,

而為活化資金應用及設定之彈性,另有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做法。也就是以押物為一定價值內,擔保已發生或將來發生之債權抵押權。其常見於商人間支持續經貿往來及銀行及銀行間長期性借貸等。

另外承攬建築興建或重大修繕。民法513條規定承攬人對於定做人之房地產請求抵押權登記。即所謂法定抵押權,通常建商向銀行辦理建築融資興建時,銀行會要求承攬之營造廠拋棄法定抵押權,以免將來業著無法履行還款時損及銀行權益。

最近幾年台灣法拍市場熱騰騰,並成為房市3大主流之一。其中都是抵押權人向法院聲請拍賣抵押物,抵押物若經拍定,扣除政府各項稅費,按各抵押權人之順位次序分配之。除不動產可設定抵押權外,地上權、永佃權、(支付佃租,永久在他人土地上為耕作或畜牧之權。參民法842條。)

及典權(支付典價,占有他人不動產而為使用的收益之權參911條),也可為抵押權之標的物稱為準抵押權,不過其案例以地上權居多。



3 建議

地產是否活絡,如何將不動產活化以利資金活用,所有權人拿去抵押是最常用之方法之一。但若操作不當反成拍賣抵押品,若不善用自有土地,不如出租設定地上權,信託等收取穩定收益來得穩當些,抵押即債務,房貸甚至高額房貸,超過租金上限過多,難保未來不被拍,抵押確實不宜過度操作。


 

 

.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dzkeozs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